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昌,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佳洋,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凤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佳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佳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佳洋银行存款20232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