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民,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74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洪新,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俊霞,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孙学民与刘红霞、张洪新、白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学民与被执行人刘红霞、张洪新、白俊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孙学民未受偿金额为3568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红霞、张洪新、白俊霞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孙学民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