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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27号

申请人闫海均与被执行人王新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海均,王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闫海均.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新村朝阳街2排9号.被执行人王新才,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德镇西张计村.身份证号;41082519790920551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海均与被执行人王新才民间借贷权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