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闫海均.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新村朝阳街2排9号.被执行人王新才,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德镇西张计村.身份证号;41082519790920551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海均与被执行人王新才民间借贷权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