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41号
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吕春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吕春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吕春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41号
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吕春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吕春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