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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75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王立功、张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立功,张海霞,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7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汪雷,行长。

被告:王立功。

被告:张海霞。

被告: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红,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王立功、张海霞、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