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7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汪雷,行长。
被告:王立功。
被告:张海霞。
被告: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红,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王立功、张海霞、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