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4刑初25号

谢作贵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谢作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4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作贵,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作泥工,家住江西省新干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27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干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作贵犯强奸罪(未遂),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作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作贵务农清闲期间还从事泥工手艺,而蔡某(女,48岁)是谢作贵雇请的小工。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谢作贵、蔡某在新干县神政桥乡哲山村裴某1生家做泥工手艺。当日中午,谢作贵、蔡某两人在裴某1生姐姐裴某2家弄饭吃,饭后谢作贵在一楼房间找啤酒解渴时,趁机将进入房间帮忙找啤酒的蔡某仰面推到在该房间的床铺上,强行脱蔡某的裤子,蔡某便扯住自己的裤子,并予以反抗。被告人谢作贵不顾蔡某的反抗,继续实施奸淫行为,当被告人谢作贵的生殖器触碰到蔡某的大腿内侧时就射精了。之后,两人各自穿好衣服,被告人谢作贵对蔡某说:“我没有搞到你。”同时用卫生纸拭擦遗留在床上的精液。2017年1月17日晚,蔡某精神恍惚,在丈夫邹某的逼问下,如实陈述自己被性侵害一事。第二日下午,蔡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2017年1月19日,办案民警上门传唤谢作贵到案接受讯问时,未找到谢作贵,11时许,谢作贵主动前往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谢作贵的家属与被害人蔡某自愿达成精神抚慰金补偿协议,由被告人谢作贵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蔡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蔡某及其丈夫对被告人谢作贵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报案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邹某、胡某、邓某、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补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作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导致被告人谢作贵强奸他人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作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谢作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前,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谢作贵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谢作贵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作贵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作贵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凤

人民陪审员 陈建根

人民陪审员孙正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思    琴附相关法��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