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负责人何远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淑菲,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淑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4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榜元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