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履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西,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旭明,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镇,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广西履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履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开运
审判员 徐新卫
审判员 车兴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瑞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