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209号之一
原告:刘某1,女,201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亦睿、马增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某1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 判 长 张 迎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