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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751号

张健与施翠萍、施晓鹏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施翠萍,施晓鹏,孙辉,白香林,白满喜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施翠萍,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晓鹏,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辉,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香林,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满喜,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张健与施翠萍、施晓鹏、孙辉、白香林、白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施翠萍、施晓鹏、孙辉、白香林、白满喜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施翠萍、施晓鹏、孙辉、白香林、白满喜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健未受偿金额为556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苏日

审判员王媛媛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