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邻。被执行人吴天波。被执行人袁豪郑。王邻申请执行吴天波、袁豪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邻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邻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天波、袁豪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