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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01号

李书亚申请执行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书亚,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亚,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顺文,经理。本院办理的李书亚申请执行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13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赵 毅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