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2司惩15号
被执行人:李学芬,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办理洪安富申请执行李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中,被执行人李学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学芬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