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春。
被执行人:童志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童志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长春、童志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春。
被执行人:童志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童志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