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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99号之四

刘利强申请执行兰丽、万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强,兰丽,万桂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利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兰丽,女,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万桂军,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利强与被执行人兰丽、万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兰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及其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兰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兰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蔺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