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36号原告涿州市天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0720760476,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文昌祠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平芳,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雪松,涿州市清凉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涿州市天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平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马静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薛慧芳、
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天泽伟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华与被告顾平芳的委托代理人王雪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邱庄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继续向天筑逸城小区供暖并收取2015-2016年度取暖费。被告为涿州市天筑逸城邱庄回迁楼1号楼2单元301、302室住户,但其未交纳2015-2016年度取暖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2016年度供暖费2754元及滞纳金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从未与原告签署任何合同等文件,要求原告提供供暖服务,其次该小区使用的供暖设备系水源热泵自动系统,基本无需管理,就是按键启动电源即可,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也不可能提供什么供热服务。第三,原告单位没有取得供热经营许可,没有在我小区公示相关资质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供热主体,不是合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原告没有提供供热服务的充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涿州市天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5日做为乙方和甲方涿州市邱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天筑逸城回迁楼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天筑逸城小区回迁楼物业服务委托于乙方,同时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小区2015—2016年度取暖费,收费标准执行涿州市物价局文件精神。涿州市物价局通知2015—2016年度冬季居民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8元。天筑逸城143方米。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2016年度采暖费2754元及滞纳金。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证明两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天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涿州市邱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天筑逸城回迁楼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的天筑逸城回迁楼1号楼2单元301、302室在2015—2016年度冬季接受了采暖服务,应当交纳采暖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2016年度采暖费2754元,应当支持;关于滞纳金因合同没有约定,原告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平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采暖费27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顾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静
代理
审判员 薛慧芳
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