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崔世伟,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艳丽,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肖臣,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石金,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邓亚文,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黄瑞东,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与被执行人崔世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崔世伟、刘艳丽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桂珍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