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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与被执行人崔世伟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珍,崔世伟,刘艳丽,肖臣,石金,邓亚文,黄瑞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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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崔世伟,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艳丽,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肖臣,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石金,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邓亚文,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黄瑞东,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与被执行人崔世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崔世伟、刘艳丽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桂珍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