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24号
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商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宏儒,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路,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政通大道与文兴路东北角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唐瑾。
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告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