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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37号

高军申请执行胡凤军、李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军,胡凤君,李永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胡凤君,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李永英,女,汉族,43岁。本院在执行高军申请执行胡凤君、李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胡凤君、李永英均外出打工无具体联系方式,经查被执行人胡凤君、李永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李月菊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