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胡凤君,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李永英,女,汉族,43岁。本院在执行高军申请执行胡凤君、李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胡凤君、李永英均外出打工无具体联系方式,经查被执行人胡凤君、李永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李月菊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