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