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363号自诉人郭荣平,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人李树堂,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自诉人郭荣平以被告人李树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郭荣平控诉李树堂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郭荣平对被告人李树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