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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160号

王英萍诉杨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英萍,杨月荣,俞运山,马述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60号原告王英萍,女,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杨月荣,女,汉族,地址:奇台县现代花苑8号楼福万家超市,被告俞运山,男,汉族,地址:奇台县现代花苑8号楼福万家超市,被告马述仁,男,汉族,地址: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萍与被告杨月荣、俞运山、马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萍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桂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王英萍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