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60号原告王英萍,女,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杨月荣,女,汉族,地址:奇台县现代花苑8号楼福万家超市,被告俞运山,男,汉族,地址:奇台县现代花苑8号楼福万家超市,被告马述仁,男,汉族,地址: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萍与被告杨月荣、俞运山、马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萍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桂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王英萍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