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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42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爱荣,郭大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上饶市中山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3162-9。

负责人:杨秋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爱荣,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郭大贵,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申请江爱荣、郭大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归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案款2584044.4元,承担执行费28240.44元。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当前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现因被执行人江爱荣、郭大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赣1121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少波代

审判员 施信科代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