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128-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车丕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车丕广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5411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915元,案件受理费1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车丕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车丕广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4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车丕广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南首蜜橙小区7号楼2单元404号(建筑面积约为9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2017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车丕广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案款55000元,双方了结此次纠纷,本案执行费725元已由被执行人车丕广承担。被执行人车丕广已付清案款55000元。故对其上述涉案房屋无查封的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车丕广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南首蜜橙小区7号楼2单元404号(建筑面积约为9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