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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786号

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陈国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陈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86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白蒲镇蒲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耀,主任。

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陈国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告陈国华所欠原告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土地租金12928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如被告陈国华逾期履行,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

二、2015年10月起租金仍按原合同履行,如被告陈国华不能按期履行,则自愿将租赁土地复垦后交还给原告如皋市白蒲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陈国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由沈寿平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12928元及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9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F×××××红旗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从被执行人陈国华以前的同事那里了解,被执行人陈国华欠债较多,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F×××××红旗牌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云

审判员 石磊山

审判员 张 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