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820号申请执行人陈庙秀。被执行人蔡爱丽。被执行人朱金耀。
原告陈庙秀与被告蔡爱丽,朱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庙秀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蔡爱丽,朱金耀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3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蔡爱丽,朱金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8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伟东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