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新力,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小琴,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自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新力、段小琴、段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新力、段小琴、段自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段新力、段小琴、段自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敏
审判员 谭毅霞
审判员 谭丽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