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丁元昌,居民。
被执行人:牛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元昌与被执行人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超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缴纳过付款91673.26元,剩余11682.74元。经查被执行人牛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