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执26号之一

范黎明、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黎明,邓云,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石荣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黎明,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邓云,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074315064。法定代表人石荣强。被执行人石荣强,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范黎明与邓云、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石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邓云、石荣强下落及邓云、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石荣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云、石荣强去向及邓云、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石荣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邓云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0件,申请标的约107万元;被执行人石荣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4件,申请标的约144万元。根据本院(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6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本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邓云、石荣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范黎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邓云、桐庐威达汽配有限公司、石荣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平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