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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65号

上诉人黄礼满、孙满秀因与被上诉人黄高生、雷华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礼满,孙满秀,黄高生,雷华秀,黄礼满,孙满秀,黄高生,雷华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礼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满秀(黄礼满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高生(黄礼满之兄)。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华秀(黄高生之妻)。

上诉人黄礼满、孙满秀因与被上诉人黄高生、雷华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6)湘05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礼满、孙满秀于2017年3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系兄弟、妯娌关系,且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无异议,为有利于家庭和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礼满、孙满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礼满、孙满秀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共计3595元,由黄礼满、孙满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李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梅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