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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643号之二

蔡昌标、季建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昌标,季建森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6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昌标,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季建森,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昌标与被执行人季建森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季建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季建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季建森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季建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季建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对申请执行人蔡昌标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经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路桥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在路桥没有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建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昌标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建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季建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金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