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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203号之一

张永梅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张永梅,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203号之一

原告:张永梅,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亦睿、马增华(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永梅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永梅负担。

审 判 长  张 迎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