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352号
申请执行人:陈星奎,男,1962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林胜和,男,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谢爱眉,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星奎与被执行人林胜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53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0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胜和、谢爱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胜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前京南路23号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6月28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鹿城农村合作银行仰义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17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林胜和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东风日产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林胜和等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林胜和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