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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2555号

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健,樊泳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555号

申请执行人:潘健,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樊泳涛,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第4502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司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