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555号
申请执行人:潘健,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樊泳涛,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第4502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司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