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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8375号

王彩芳与潘飞强、刘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彩芳,潘飞强,刘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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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375号

原告:王彩芳,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潘飞强,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刘影,女,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芳诉被告潘飞强、刘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飞强、刘影价值153650元的财物。原告以其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号为17×××41的50000元定期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告潘飞强、刘影价值153650元的财物。2、冻结原告王彩芳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号为17×××41的50000元定期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