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375号
原告:王彩芳,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潘飞强,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刘影,女,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芳诉被告潘飞强、刘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飞强、刘影价值153650元的财物。原告以其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号为17×××41的50000元定期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告潘飞强、刘影价值153650元的财物。2、冻结原告王彩芳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号为17×××41的50000元定期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