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董志强,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轩蓥钻井技术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李莹莹申请执行人董志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轩蓥钻井技术服务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松劳人仲字(2016)第289号仲裁书。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暂无可供执行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松劳人仲字(2016)第289号仲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