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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045号

林江与阮勤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江,阮勤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045号

原告:林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阮勤初,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江与被告阮勤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000元借款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0000元借款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阮勤初因需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8月14日、2014年9月17日向原告林江借款200000元、5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50000元,合计65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5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14日止,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阮勤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江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0000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借款50000元自2014年9月17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73元,减半收取7136.5元,由被告阮勤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潘勤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无代

书 记员  张明高-?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