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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95号

刘百胜、井田侠与尚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百胜,井田侠,尚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刘百胜,男,196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巷刘村*组。申请执行人井田侠,女,1961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尚胜利,男,1964年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唐村*组。刘百胜、井田侠与尚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06108.77元,受理费2692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蒲城县人民政府给予申请人适当的司法救助20000元,申请人对下剩案款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