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211号之一
原告:王某1,男,201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亦睿、马增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1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朱家庄村民委员会���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迎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