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099号之一
原告:王洪军,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刘力,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刘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刚
审 判 员 董 青
人民陪审员 薛春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