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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099号之一

王洪军与刘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军,刘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099号之一

原告:王洪军,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刘力,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刘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刚

审 判 员  董 青

人民陪审员  薛春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