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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706号

赵留柱与罗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留柱,罗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赵留柱,男,生于1965年12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罗鸿,男,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087.5元。(执行费126.3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