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382号原告张书文,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田贵堂,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内黄县石盘屯乡黄庄村人,农民,住该村。
原告张书文与被告田贵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贵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125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6日被告借我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1.5厘,被告借款后不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多次找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迟迟不予支付。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田贵堂未到庭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6日被告田贵堂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张书文处借款2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息为1.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贵堂借原告张书文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11250元,经核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田贵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书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田贵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军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