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书厚,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书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罚款41825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