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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623号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书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刘书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书厚,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书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罚款41825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