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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58号之一

丁伯先、胡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伯先,胡运勇,万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伯先,男,生于1951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胡运勇,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万有丽,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858号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丁伯先申请执行胡运勇、万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胡运勇、万有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运勇、万有丽共有的位于合江县(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38.12㎡)和胡运勇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77㎡)的住房门市各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鑫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