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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156号

王进与程会营、程素琴、渠正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进,程会营,程素琴,渠正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程会营,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程素琴,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渠正堂,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程会营、程素琴、渠正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进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15)解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