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3执恢7号

李飞龙申请执行寸小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飞龙,寸小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龙,男,1963年11月8日生,住盈江县。被执行人寸小端,女,1956年7月5日生,住盈江县。关于李飞龙申请执行寸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盈江县公证处作出的(2004)盈证字第7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寸小端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飞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9978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寸小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龙同意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5)盈法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04)盈证字第72号公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97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寸小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飞龙执行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飞龙自愿放弃对剩余执行款12978元的追偿。现被执行人寸小端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飞龙执行款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执恢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张国盈

审判员  黄正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