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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498号

魏星诉郭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星,郭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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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98���申请执行人魏星,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逢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魏星诉郭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逢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星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逢军银行存款27445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