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848号原告贵州隆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72号。注册号520000000060523。法定代表人刘战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键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隆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隆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隆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87元,其余228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