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68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鄂A×××××号神龙-富康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某某、秦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秦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某某、秦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丁 发 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郑绪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贤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