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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初481号

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与金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481号之二

申请人: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166。

法定代表人:汪泓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金燕,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天津公司)与金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银天津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燕名下2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11月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如建银天津公司财产保全错误致使金燕遭受损失,建银天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保北京分公司在2亿元责任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2017年3月17日,建银天津公司申请对(2015)朝民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归金燕所有的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屋(产权证号:三土房(2007)字第XX**号)采取保全措施。经查,2016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在李明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归金燕所有,其他继承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金燕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由李明名下过户至金燕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银天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李明名下的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屋(产权证号:三土房(2007)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 帅

书 记 员  李连漪 更多数据: